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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正忠与王庆周、张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忠,王庆周,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正忠,男。被执行人:王庆周,男。被执行人张丽,女。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周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广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