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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忠心与卓梅平、俞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心,卓梅平,俞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40号原告吴忠心,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沈立霞、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卓梅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俞建立,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心与被告卓梅平、俞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建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建立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忠心撤回对被告俞建立的起诉。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