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秦宇与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宇,李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843号原告秦宇,曾用名秦红雨。被告李风。原告秦宇因与被告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宇诉称:2015年3月26日,被告李风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李风向原告秦宇借现金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秦宇现金壹拾万元正李风2015.3月.26号。”后经原告追要借款无果,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风向原告秦宇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李风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李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二人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宇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