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88号申请人陈X,女,1931年2月6日出生。申请人王X1,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王X2(曾用名王X5),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王X3,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申请人王X4,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2016年4月22日,申请人陈X、王X2、王X1、王X3、王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陈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建筑面积:61.3平方米,产权证号:XXX号)房屋产权归王X2所有,由王X2给付陈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已付清)。2、王X1、王X3、王X4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王X2、王X1、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X、王X2、王X1、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