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浩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伯龙高铁电气有限公司、张东、孙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东浩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伯龙高铁电气有限公司,张东,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14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浩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伯龙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东。被执行人孙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浩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伯龙高铁电气有限公司、张东、孙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99742.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