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68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亚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冀06**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锋,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鄢陵县彭店乡马庄村人,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锋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清发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武巍、被告人王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亚锋醉酒后驾驶*号豫K×××××号轿车(乘车人庆祥乘车人庆某、顾某)沿津保公路行驶至高碑店市白沟镇荣域小区门前处时,撞倒行人孙某后慌乱驶入逆行道,又撞倒行人何某。之后王亚锋驾驶*号轿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号冀F×××××号轿车(车主王某)及*号渝C×××××号轿车(车主胡某)发生相撞,*号渝C×××××号轿车失控后又与杨某1停放的冀F×××××号*号轿车、杨某2停放的冀F×××××号*号轿车连环相撞。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此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集体分析责任认定,王亚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何某、庆祥庆某、顾某、王某、胡某、杨某1、杨某2无责任。经鉴定,何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抽取王亚锋的血样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含有酒精184.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何某、庆祥庆某、顾某、王某、胡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高金来证人高某、张某、吴某、李某、单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锋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