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耀林、廖思容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37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耀林,廖思容,谢达威,黄焕娇,谢耀伦,龙翠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危耀松、任海山,均系该司职员。被告:谢耀林,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廖思容,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谢达威,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焕娇,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谢耀伦,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龙翠雄,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耀林、廖思容、谢达威、黄焕娇、谢耀伦、龙翠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轩宇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辉何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