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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昊璘、叶丞、龙奕文与叶英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璘,叶丞洛,龙奕文,叶英良,叶运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95号之一原告李昊璘。原告叶丞洛。原告龙奕文。被告叶英良。被告叶运英委托代理人吴小波,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华林,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璘、叶丞、龙奕文诉被告叶英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昊璘、叶丞、龙奕文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昊璘、叶丞、龙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叶英良、叶运英名下价值人民币900000元财产的冻结。(详见解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