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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万录诉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录,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宋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14号原告:王万录,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利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负责人:张超,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宋林,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录诉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录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王万录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