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林倩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倩,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被告人林倩与赖晓蓉(已判决)在本区大面“琥珀庭院”X号房屋内摆设赌博机谋取非法利益,约定由被告人赖晓蓉提供赌博机及租房资金、赌场底金,林倩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利润二人均分。2015年9月21日,本区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被告人林倩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网开渔面”、“银鲨送福”赌博机两台(共计十八机位),翻牌机四台共计二十二个机位并挡获被告人林倩。经公安机关认定,现场查获“网开渔面”、银鲨送福”两台赌博机及四台翻牌机均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林倩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被告人林倩与赖晓蓉(已判决)共谋在本区大面“琥珀庭院”X号房屋内摆设赌博机,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约定由赖晓蓉提供赌博机及租房资金、赌场底金,被告人林倩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利润二人均分。2015年9月21日,民警接举报后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查获“网开渔面”、“银鲨送福”赌博机两台(18机位)、翻牌机四台(4个机位),经鉴定,查获的“网开渔面”、“银鲨送福”赌博机两台,翻牌机四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涉案的“网开渔面”、“银鲨送福”赌博机两台、翻牌机四台已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林倩的户籍证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周某某、罗某、姜某、杨某某、周某某1、切某某某某某、扎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林某某、邹某某、孔某某、李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倩的供述(附光盘一张),涉案人员赖晓容的供述,姜某、杨某某辨认林倩、赖晓蓉的辨认笔录,周某某辨认赖晓蓉的辨认笔录,切某某某某某、扎某某某辨认林倩的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林倩、赖晓蓉、罗某的辨认笔录,林倩、赖晓容、罗某、姜某、杨某某辨认赌场地点、赌博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的称重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打码器”、“上分卡”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龙)公治认字[2015]0036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林倩的尿液冰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倩以盈利为目的,与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倩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倩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