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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倩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霄担任记录。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得知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夫妇之子罗中明因贩卖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抓获,遂主动找到何某乙、何某丙夫妇,谎称自己可以通过找关系将罗中明放出,但需要1万元的活动经费。此后,何某甲带何某丙找到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了解案情。李某明确答复罗中明因涉嫌贩卖毒品不可能放出来,并拒绝了何某甲的请吃。随后,何某甲仍然谎称其已经帮何某丙找好关系可以将罗中明放出,只要出钱请客就行。为此,何某丙将借来的6000元交给何某甲,并承诺事成后再付4000元。后何某丙听说何某甲系吸毒人员,怀疑被骗,遂于次日要求何某甲退钱,但何某甲一直没有退钱,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2016年1月15日,何某甲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4500元,何某乙、何某丙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欠条、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谢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丙、何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甲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何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被告人何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钟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