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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根与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根,张福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根(又名张福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福友。再审申请人张根因与被申请人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根申请再审主要称:原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到现场勘查时已经查清事实,原来一直是从东南角出入,向西没有通道通行。请求再审,支持张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根虽主张在两家院落南边有共同伙巷,张福友所砌院墙侵犯了其通行权,但双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记载四至中,南边均为邻居,并没有伙巷。且根据现场勘查,张根向西有出入通道,张福友砌墙未侵犯张根的通行权,故原判决驳回张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贾玲玲代理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