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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双平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双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35号罪犯杨双平,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双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双平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5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之判决;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双平量刑部分之判决;以上诉人杨双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双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1月因与邱国文打架被动还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8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