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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军与罗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罗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罗米芳。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罗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米芳主动履行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