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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须勤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须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75号原告李须勤,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豫北公司),现变更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负责人张民义。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须勤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豫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须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慧梅审 判 员  高国杰人民陪审员  逯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