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奇迹与刘永照、李小中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奇迹,刘永照,李小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36号申请人魏奇迹。被申请人刘永照。被申请人李小中。申请人魏奇迹与被申请人刘永照、李小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刘永照所拥有的晋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永照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