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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2行初48号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57号1栋4层。法定代表人:郑雪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石兆旭,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长如,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科员。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冻结手续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茂武、叶长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4月24日向海港区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房产管理局、土地规划局作出秦房字(2003)41号通知,对海洋花园别墅小区的观海苑园中苑、林中苑等81栋别墅予以冻结,冻结内容为:在冻结时间、冻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用途;3、租赁房屋;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5、户口迁入。时间为:2003年4月25日零时至2004年4月25日二十四时。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海洋花园别墅小区的观海苑园中苑、林中苑等81栋别墅系原告所有房屋。2003年4月24日,被告以秦房字(2003)41号通知对上述房屋冻结,接到通知后,原告停止了销售、租赁活动,准备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方案没有依现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原告在停业1年后,二次发文请示被告及市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继续等待拆迁还是允许开展经营活动,但至今没有结果。虽然《冻结通知》中载明的冻结时间至2004年4月25日24时止。但事实上海洋花园别墅的拆迁冻结手续至今没有接触。被告的上述冻结行为均属严重违法行为。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冻结海港区海洋花园别墅及相关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解除拆迁冻结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辩称,1、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正如原告诉状中所说,答辩人在2003年4月作出冻结海洋花园别墅相关手续的通知,且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在时隔十三年之后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2、所谓海洋花园别墅的拆迁冻结手续至今未解除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办理该处的房屋登记手续没有障碍。至于原告的房屋因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与所谓的拆迁冻结无关。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处分相应房产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的此项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4月24日向海港区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房产管理局、土地规划局,作出秦房字(2003)41号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冻结海港区海洋花园背书及相关手续的通知,对海洋花园别墅小区的观海苑、园中苑、林中苑等81栋别墅予以冻结,冻结内容为:在冻结时间、冻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用途;3、租赁房屋;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5、户口迁入。时间为:2003年4月25日零时至2004年4月25日二十四时。原告分别于2004年4月12日、5月12日向被告就冻结海洋花园别墅及相关手续后有关事宜提出请示。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冻结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秦房字(2003)41号冻结通知。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2004年4月12日前知道被告作出的冻结行为,其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应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友泽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人民陪审员  李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