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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84号原告:蒋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金某某,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金某某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金某某,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通知原告蒋某某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金某某的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送达地址,须向本院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蒋某某未能提供被告金某某新的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规定期限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