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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成懿超,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白云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毕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懿超。原审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既然原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纠纷,那么债权转让了,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就不应再成为本案的被告,被上诉人就只能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且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约地为肥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列原审被告为诉讼当事人,但在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原审被告承担法法律责任,而仅仅要求上诉人向原告支付欠款90万元。故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的《商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前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商品购销合同》对诉讼管辖作出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合法有效,对作为受让人的被上诉人有约束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淑媛审 判 员  杨敬栓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