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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发荣、曾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发荣,曾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251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发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德平,男,汉族。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方发荣、曾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砼款38983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代垫诉讼费4960.00元、公告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