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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李传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李传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108号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运艺,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传峰。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李传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岚山区万斛路东圣岚路南侧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将被申请人日照益荣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亨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20000000股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三、将被申请人李传峰所有的位于岚山区万斛路南侧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四、将被申请人李传峰所有的位于岚山区万斛路西侧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