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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东华与张景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华,张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东华。被执行人张景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东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景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到村中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条件较差,生活较困难,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