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4民初453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郭锋,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郭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6月16日在景谷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13日共同生育女孩王某甲。婚后至2012年期间,两人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以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在上班时间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侮辱原告,经常在家中当着孩子、老人的面讲原告有外遇。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已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共同生育的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孩子王某甲的生活费由被告每月给付9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按实际发生金额由被告承担一半;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被告没有怀疑原告有外遇,也没有威胁、侮辱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孩子还小,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均未向法庭提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无争议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16日在景谷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8月13日共同生育女孩王某甲(现在景谷一小读四年级)。婚后至2012年期间,两人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以来,因被告性格内向、两人沟通不够和彼此互不信任的因素,导致两人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夫妻二人均自述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景谷县白龙公园13-3号的一套住房(产权占比:原告百分之四十、被告百分之二十、王某甲百分之四十)、一辆奇瑞瑞虎小汽车(车牌号为云JWZ7**)。债务42170.39元贷款未归还。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过相恋而选择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及夫妻感情上,因缺乏沟通和性格因素,不能正确解决分歧,从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纵观本案事实,原告表达了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被告提出了不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对此,双方都应冷静思考、改正思维方法、加强沟通,努力做到夫妻双方能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双方应当认识到夫妻共同生育的孩子尚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夫妻彼此的美好生活同等重要。原告应当给予被告转变思维、修正作为的机会,以维护家庭和睦,共同将孩子抚养成人。被告既然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在共同生活中改正不足之处,积极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关心爱护原告、孩子和老人。相信只要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增进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