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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35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通知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启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世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