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35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通知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启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世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