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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医学院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医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兴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医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吉成,该学院院长。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医学院人民币6,524,703.37.00元,给付给申请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项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