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丽影与朱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影,朱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影,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朱赫,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影与被执行人朱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赫找不到,暂时又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0585.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