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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成宝与青岛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宝,青岛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800号原告高成宝,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户庄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709231986********。委托代理人谢继功,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嵩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284475。法定代表人张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高成宝与被告青岛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运输工作。2015年5月18日,原告在为被告装运货物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26天。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跟骨骨折致残程度为九级,左跟骨骨折致残程度为十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等共计162778.24元。经审理查明,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主管异议申请,并提交2015年8月5日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该决定书载明:“兰陵县邦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职工高成宝在2015年5月18日工作时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我局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此案。经查,2015年5月18日,高成宝在荣庆物流青岛分公司仓库装货时发现一件货物外包装破损,在记录该货物时不慎从平台跌落到地上,致其受伤。经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双足跟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高成宝于2015年5月18日工作时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本院询问,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2015年5月18日所受伤害已经做出工伤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工伤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无法律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成宝对被告青岛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