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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6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婧与梁生亚、白成和、刘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6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婧,女,生于1980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梁生亚,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白成和,男,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启,男,生于1959年12月17日,汉族。申请人刘婧与被执行人梁生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生亚、白成和、刘启向申请执行人刘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200元。被执行人梁生亚、白成和、刘启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生亚所有的陕KE06**号雅尊小轿车一辆、陕KC09**号现代圣达越野车一辆、陕KZ16**号江铃轻型货车一辆、陕KS18**号长城轻型货车一辆、陕K891**号朗风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启所有的陕KLQ3**号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梁生亚所有的陕KE06**号雅尊小轿车一辆、陕KC09**号现代圣达越野车一辆、陕KZ16**号江铃轻型货车一辆、陕KS18**号长城轻型货车一辆、陕K891**号朗风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启所有的陕KLQ3**号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