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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航与李会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航,李会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24号原告:尹航,男,200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法定代理人:尹文斌,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委托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会连,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区寿春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6081265-X。负责人:翟光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启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圣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航诉被告李会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尹航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