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华聪与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聪,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周华聪,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58。委托代理人关春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法定代表人方镇磊。申请执行人周华聪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原告位于开平市开平市祥龙汇景湾9幢1601房主人房卫生间渗漏情况进行维修(含材料和人工所产生的费用)。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纳),由被告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华聪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经询申请执行人周华聪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恒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