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Z××等与赵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ZhaoGang,赵一×,赵二×,赵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86号原告李××。原告ZhaoGang,加拿大籍。原告赵一×。被告赵二×。第三人赵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ZhaoGang、赵一×与被告赵二×、第三人赵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李××、ZhaoGang、赵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ZhaoGang、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