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120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作廷,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作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吵架,2016年1月份,被告因我给弟弟买手机膜与我生气,被告把我送回娘家某至今,我回去给女儿喂奶,被告及其家人对我打骂,不让进家。2016年2月9日被告及其家人来到我父母家,把我父亲及弟弟打伤,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婚生女张某乙,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嫁妆。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系小学同学,婚前经过深入的交往,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女儿的出生更加深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回娘家某是因原告父母的原因,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如初,共同协调好双方家人的关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2月份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某至今。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中双方一致的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生气,原告回家看孩子被告不让进家,还打骂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因原告父母原因才导致双方分居,被告也从未阻止原告回家探望孩子,也没有打骂原告,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2、孩子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如果判决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孩子情况属实,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财产问题。原告主张婚前嫁妆有:柜子1套(三组)、茶几2个、沙发2套、摩托车1辆、电瓶车1辆、冰箱1台、洗衣机1台、电视机1台、挂式空调1台、衣柜1个、餐桌1张、椅子6把,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辩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但这些财产均为被告父母出资所买,现在被告处无原告任何婚前个人财产。另婚前被告通过每人分多次给付原告彩礼款共计212000元,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上述彩礼款。原告辩称,被告给付彩礼款最多是18万元,但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钱,且该彩礼钱现在已经用于日常消费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双方都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为盼。虽然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相互包容,相互尊重,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共同呵护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两人的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