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袁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06号原告:袁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章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群审 判 员 王金德人民陪审员 程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明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