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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郭春霞申请樊宝强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霞,樊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樊宝强(别名樊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郭春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樊宝强在乌审旗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苗木补偿款63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郭春霞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春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樊宝强在乌审旗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苗木补偿款63000元予以扣留。二、对案外人谷世发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