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武新龙与王云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龙,王云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495号原告武新龙。委托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龙与被告王云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武新龙与被告王云广以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新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雯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