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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程新生诉被告(反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生,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新生,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晋忠,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执行董事。被告(反诉原告)郭娟,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杜云飞,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程新生诉被告(反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程新生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娟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程新生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郭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程新生150元,其余150元由程新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郭娟100元,其余100元由郭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