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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强,黎石莲,黄汉斌,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192号。法定代表人:梁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西(宏宇医药包装材料公司院子内)。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西(宏宇医药包装材料公司院子内)。法定代表人:曾火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强,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黎石莲,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汉斌,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谢勇,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另计)、诉讼费115350元、申请费83107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岑溪市丽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强、黎石莲、黄汉斌、谢勇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查实被执行人谢强有房产,但目前执行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条件不成熟。且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分期履行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覃 强执行员 陈悦蕃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