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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3411号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12-16幢。法定代表人:高尔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洪海鹏。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顿公司)为与被告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海普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海普顿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单价为51元的型号为HTM—2010的甲基锡热稳定剂2200公斤,合同总价为1122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30天内付款。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任意一方违约,均应以未履行的货物价款数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次日发货,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签收,被告收到货后,未及时支付完货款,原、被告双方曾于2015年8月26日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此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90000元,原告曾多次致电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仍未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75元(从2015年9月27日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海普顿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销售合同》(编号为:201411021)传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约定等情况;2.销货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接受货物的时间、数量及被告已经签收货物的事实;3.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开具了足额发票,完成了供货的所有义务的事实;4.对账单传真件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5年8月26日被告所认可的包括本案诉争货款在内的拖欠货款的数额;5.快递单、律师函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被告品先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海普顿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在向被告品先公司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原告海普顿公司庭审陈述和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海普顿公司与被告品先公司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品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广州市品先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