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008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宝东,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居民。被告辛某,现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安监狱服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东、李利,被告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17日生女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整天喝酒,对家庭不管不问,后被告辛某于农历2013年1月14日回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辛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系2014年2月因被告辛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开始分居,也并非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辛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9月17日生一女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相互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辛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安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证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原、被告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不应轻言离婚,被告辛某亦应为了家庭和睦认真改造,以期早日回家与原告母女团聚,共建和谐家庭。综上,为维护原、被告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亦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