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剑兵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兵,东莞市姚易君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70号原告吴剑兵,住址。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麦树明,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姚易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乐园十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姚锦柱。委托代理人龚文勇,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佳 佳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