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分行现住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与翁井来、黄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分行现住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翁井来,黄燕萍,卓远明,叶青,黄分明,张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分行现住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被执行人:翁井来,男。被执行人:黄燕萍,女。被执行人:卓远明,男。被执行人:叶青,女。被执行人:黄分明,男。被执行人:张曲梅,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分行申请执行翁井来、黄燕萍、卓远明、叶青、黄分明、张曲梅关于借款合同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法执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