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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4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