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4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