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美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倪美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诉讼代表人:王年成,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晓皓,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永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倪美南。委托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美南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757元,减半收取68378.5元,由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人民陪审员 俞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黄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