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建妮与姜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妮,姜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08号原告孙建妮,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茂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妮诉被告姜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妮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