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琰与被执行人俞志刚、董丽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琰,俞志刚,董丽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郑琰,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罗宏强、杨奇灏。被执行人俞志刚,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董丽娇,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志刚、董丽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91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