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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伟键与肖泽锋、苏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键,肖泽锋,苏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602号原告陈伟键,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41X。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妍妍。被告肖泽锋,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715。被告苏小燕,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340。原告陈伟键诉被告肖泽锋、苏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助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键诉称:原告与被告肖泽锋是同学关系,从2008年开始被告肖泽锋以经营木材生意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3年2月2日尚欠原告168000元。原告顾及同窗之情给予宽限期,被告肖泽锋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逾期按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经查被告苏小燕与被告肖泽锋是夫妻关系。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705元(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肖泽锋、苏小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回单2份、确认书、钟弟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钟弟玲向被告转账20万元的事实;3、欠条一份。证明截至2013年2月2日被告肖泽锋确认尚欠原告168000元未还,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被告肖泽锋、苏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日、5月3日,案外人钟弟玲受原告委托,分别向被告肖泽锋名下账号为XXXX的账户转账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3年2月2日,被告肖泽锋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肖泽锋欠陈伟键人民币168000元整,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超出还款期限未还的,每拖延一日,本人愿意按照每日欠款总额万分之二支付利息,或以本人名下物业或财产抵偿欠款,不足抵偿部分欠款仍按以上支付利息方式支付。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原、被告从小学一年级就认识了,关系非常好。2008年1月,被告肖泽锋找到原告提出借款几十万元应急,原告在同年3月3日、5月3日分别有两笔存款到期,于是和其母亲钟弟玲到银行汇款给被告肖泽锋。2008年至2010年年间,被告肖泽锋几次向原告现金还款共计32000元,之后两三年均无还款,在原告催促下,2013年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写下欠条,但之后被告再无还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借款已经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欠条》中约定逾期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二,即年利率7.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原告仅提供了两被告人口登记信息,并未提交上述二人婚姻关系状况相关证据,经本院庭前补强证据释明,其仍未能提供,不能证实该两被告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因被告苏小燕并非本案借款人,原告主张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肖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键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2%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陈伟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4元,由被告肖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