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74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颜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