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边晓菲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853号罪犯边晓菲,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沈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晓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辽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边晓菲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边晓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边晓菲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边晓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晓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