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万琴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228号原告张万琴,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鹏,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万商大厦裙楼二层201室。负责人彭小海,职位不详。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琴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张万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