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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36号原告:许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女,1975年1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审理的原告许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